实习断五指一审判决校方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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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0:18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实习过程致残左手,校方却以作过岗前培训并签订相关责任书为由,坚持事故因学生自身失误引起,与校方无关。日前,九龙坡法院一审终结此案,法官认为:履行教育义务并非免责理由,赔偿责任仍要承担。 23岁的刘念(化名)系某高校中医药学院高职中药班学生。2003年10月21日,刘在学校组织的一次实习中,左手五指被切药机切断,左肱骨骨折,经鉴定为6级伤残。事后,校
法官认为,履行了教育义务并不能免责。被告在未发生事故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目的在于提高学生实习过程的安全性,杜绝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了事故,原告作为在校学生,被告有责任保障其人身安全,被告若无证据证明原告属于自残,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校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7万余元。 据悉,被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