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过户未交钥匙房子漏了该谁维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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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0:46 沈阳网-沈阳日报 | |||||||||
从农村来沈打工的李柱(化名)花13.5万元从老张手里买了一套50多平米的顶楼房子。办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因老张房子里杂物多,便约定一星期后腾房交钥匙。但谁料到,事情在此期间出了岔头。 今年夏天沈城连降暴雨。老张刚卖的老房子由于是顶楼,再加上房子的防水层老化,不断漏水。等雨停老张进去搬东西时发现发水了,雪白的墙壁不仅被泡得脱皮,地板也被
一气之下,李柱表示不要这房子了,遭到老张拒绝。房子退也不能退,修理费也要不来,李柱一纸诉状将老张告上法庭索要房屋修理费2000元。 10月17日,记者在一审法院看到了此案的判决书。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商品房的交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以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给付作为交付的要件,而以房屋是否移转占有为标准。 本案中,李柱与老张交易的房屋虽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房屋因卖房人的原因,致房屋毁损之时,而未交付给买房人,因此本案中卖房人老张应当承担房屋损失的风险。 律师张博解释说,买主对房屋进行验收确认了,俗称“交钥匙”,才视为房屋的实际交付。本案中,双方办完房产变更手续后,并未交钥匙,因此在交钥匙前即房屋的实际交付前房屋发生毁损,风险应由卖主承担。本报记者潘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