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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震死鱼蟹爆破方赔17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0:46 沈阳网-沈阳日报

  辽宁某勘探公司为探油,在新民市前当堡镇一面积为500亩的鱼塘内冰面上设了32个炮点,向鱼塘底钻探15—18米后,放炸药爆破,进行勘探作业。没想到却引来了一场诉讼———鱼塘主人因鱼、蟹大量死亡将该公司告上法庭。10月17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这是一起能量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案件,已判决污染方赔偿鱼塘178万余元。

  鱼死蟹亡索赔百万

  事情发生在2005年1月5日晚,勘探公司放炮后,该鱼塘主人韩某发现鱼塘冰面下陆续出现死鱼现象。韩某认为,是放炮引起的震动造成鱼蟹大量死亡。由于当时正处于封冻期,韩某无法对死鱼进行打捞。一直到了春天,韩某才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和评估。后来在沈阳市诚信公证处的监督下,辽宁省淡水渔业监督检测站作出鉴定评估报告,认为该鱼塘死鱼完全是由于放炮造成的,死亡的鲢鱼、鳙鱼、草鱼、河蟹等损失金额为178万余元。

  但勘探公司否认“鱼死蟹亡”是由于自己作业造成的,并认为鱼的死亡原因和鱼的死亡数量都是韩某单方委托辽宁省淡水渔业监督检测站作出的鉴定,他们对鉴定结论并不认可。

  对于韩某提出的一百余万元赔偿数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韩某提起诉讼。

  鉴定合法应予赔偿

  市法院认为,韩某举证证明了勘探公司进行爆破作业,造成其饲养的鱼类大量死亡的事实。而勘探公司也承认在韩某鱼塘的冰面上进行勘探作业和爆破的事实,只是否认韩某鱼塘内的死鱼与其爆破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勘探公司构成对韩某财产权利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韩某提供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虽然勘探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是韩某单方委托的。但在鱼塘冰面开封后,韩某曾三次通知勘探公司派员到现场参加取样、确认损失,勘探公司收到通知后,均没有派员到现场,应视为其放弃对现场损失的确认权。鉴定机构在公证处临场监督下的取样及鉴定活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鉴定结论应当予以采信。

  特殊侵权举证倒置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这个案例中,爆破声波震死众多鱼蟹,系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这类案件中,相对于造成污染者来说,受害人往往是弱者,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均不能对抗致害人,如要受害人举证自己的损害与致害人的污染行为有因果关系,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为此,法律规定由污染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不是自己造成的。这一规定为受害人维权打开了胜诉之门。本报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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