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房子该归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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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1:58 哈尔滨日报 | |||||||||
本刊上期刊发《“准夫妻”的房屋产权证该属谁的名》一文后,许多读者就房产分割问题,电话咨询本刊,本刊编辑特约请该文作者王尧围绕读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再作详解。 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王尧 问题1 :
宋女士:我现有住房是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产权证也是以自己的名字进行登记,并且在结婚时与丈夫做了婚前财产公证,证明房屋属于宋女士的个人财产。现在我想将房屋卖掉,以卖房款购买新房,不足款项仍将由我个人承担。问题是,新房是归我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宋女士如果希望新房产权属于自己所有,那么必须采取公证或夫妻双方书面协议的方式,否则,房屋将被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姓名。虽然采取公证或协议的方式可能会损害夫妻感情,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日后产生矛盾或离婚时财产争议,最好还是做到夫妻之间明算账。 问题2 : 高先生:我于2004年和妻子在河松小区看中一处房产,商议后决定以孩子名义购买,并且登记在孩子的名下。今年,我们两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对房产的处置问题上发生了争议。 解答:如果孩子是成年人,那么房屋产权归孩子所有,高先生与妻子的行为视为赠与。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那么房屋的归属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如高先生和妻子一致认为房屋属孩子个人财产,根据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规定,两人均无权对该房产进行处分。房屋应由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与孩子共同居住,另一方则享有监督权,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在以孩子的名义购买房屋时,父母应该深思熟虑,根据相应的法律后果再做决定。 问题3 : 赵先生:我正在办理离婚,而我的两处房产成为财产分割的焦点。2001年,我个人出资购买了红旗小区一处房屋用于结婚,由夫妻二人共同居住。2005年我的父亲去世,父亲在健康家园的一处房产由我继承。后来,我们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妻要求对红旗小区和健康家园的两处房产进行分割,我认为该两处房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分割,为此,我们争执不下。 解答:焦点是两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红旗小区房产归属的认定,该房产由赵先生于婚前用个人出资购买,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处房产属于赵先生个人财产。 对于健康家园房产归属的认定,根据婚姻法“夫妻一方因继承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只归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可知:如果赵先生的父亲有遗嘱或其他方式表明房产只能由赵先生一人继承,那么健康家园的房产也属于赵先生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赵先生的父亲没做明确表示,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