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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获赔近1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2:41 大连晚报

  摩的与大货车相撞,摩的上的乘客死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院本着人性化原则判案

  死者家属获赔近16万元

  ■实习生吕晓琳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我市金州区农民白某出门办事,打了一辆未年检的摩托车,谁知路上摩托车与大货车相撞,白某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为,无法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白某的家人只好把摩托车方和大货车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99535元。金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认为大型机动车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摩托车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大货车方赔偿113628元,摩托车方承担45907元。

  据了解,白某是金州区农民,2006年6月12日上午10时,白某乘坐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出门办事,车行驶到某路段时,与孙某驾驶的某矿厂的大货车相撞,白某受伤住院。第二天,白某死亡。由于多种原因,交警部门对责任无法认定。家属只好将摩托车司机王某、大货车司机孙某以及大货车所有者某矿厂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99535元。

  金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上,事故的双方都表示愿意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法院调查得知,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到现场勘察,认为信号灯正常工作,无法查证是哪一方造成的此次事故。但查出王某是无证驾驶摩托车,而且他的摩托车没有年检,又因为孙某在发生车祸时,正是在执行雇用活动,所以大货车的所有者某矿厂应该承担孙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孙某驾驶大型机动车与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白某死亡。因为事故无法认定是哪一方的责任,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摩托车司机王某是个体户,收入较少,承担20%的赔偿责任。孙某的责任由某矿厂承担,对白某的死亡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06年10月4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矿厂赔偿白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1036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摩托车司机王某赔偿白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259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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