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新车两个月提不到货,买主获赔双倍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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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3:2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郑冰记者张璐) 市民阮某付钱后等了两个月没拿到购买的轿车。日前,法院判决经销商返还双倍定金。据悉,买车人打官司获赔双倍定金在我市尚属首例。 今年4月2日,阮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合同,订购东风标致206自动挡轿车一辆,价格为10万元,合同约定应付1万元定金不退,但未约定交货期限。
等了一个多月,一直等不到提车通知,5月15日,阮某委托律师发函,要求销售公司于5月17日前交车。5月17日,销售公司复函,表示阮某订购的车属紧缺车型,没有现货供应,按照公司惯例,一般在订购后2至3个月交货。 阮某又先后两次委托律师发函,提出如果销售公司再拖延交车,将解除购车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5月26日,阮某向法院提起诉讼。5天后,销售公司收到法院传票,于当天复函给阮某,表示所订车辆已到货,可办理提车手续。但阮某认为,销售公司拖了两个月才交车,应该对其进行赔偿。 昨天,雨花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了阮某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销售公司与阮某签订的购车合同中,没有约定车辆交付期限,这并不表示可以按照公司自定的“惯例”交货。合同签订后,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阮某随时可要求对方履行交车义务。阮某第一次发函催告销售公司交车是在双方签订合同一个多月之后,可认定为他已给了销售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但销售公司未能按合同履行。因此,阮某要求解除购车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系销售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添加的定金不予退还的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属无效。故法院支持了阮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编辑暴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