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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欠款抢回来 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4:1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不准带人强行抢夺!昨日,备受关注的成都首例强抢债务案在武侯区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杨喜、张虹(均系化名)以王海(化名)欠钱为由,强行“抢”走7万元债务的行为不属于自力救助的范围,侵害了王海的合法权益,判令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所“抢”钱,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此案直接
向强抢债务叫停,法律界认为,此案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公民讨债,一定要寻求公力救助,切勿私自违法追讨。

  公司欠钱 他俩“抢”走7万元

  去年5月13日下午1时许,戏剧性的一幕在一家公司内发生。该公司业务员杨某左手拿着一个装有7万元现金的钱袋子正与同事说着话,突然,一伙人从旁边冲了过来,其中一名男子从后面抓住杨的右手,其他人一把将钱袋抓走。其间,杨某想冲上去抓住“抢”钱者,但被其他人张开双臂拦住。

  这些人“抢”到钱后准备逃走,但见杨某报警,又停了下来。两名110巡警赶到现场,将当事双方带到了肖家河派出所。在派出所,这些“抢”钱者振振有词地说:这家公司欠他们20万元的债务,他们“抢”的都是自己的钱,还称这些钱“抵债都还不够。”

  在这伙人中,其中两人名叫杨喜和张虹,原来,这二人与这家公司的王海都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去年初,王海收到最后一笔约20万元的业务款,这本是他们一起做生意的业务款,可王海收到钱后突然消失了。此后,杨、张二人一直在找王海要钱,但王海总是避而不见。后来,他们打听到王海要将钱挪作他用,于是情急之下,就带着人来到王海经营的公司讨债。

  了解到这起行为涉及债务关系,警方于是让杨、张二人将钱带走。为讨回这笔钱,今年7月17日,王海将杨、张二人诉至武侯区法院。

  在10月9日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中,杨、张两被告称:“我们与原告公司合伙做生意,共同承办了成都市老年服务中心的离退休人员赴粤、桂、港、澳等地游玩的业务,可原告不讲诚信,将收到的费用据为己有,还将这些款挪作他用。这些钱理应用于游玩支出,不该退还给原告。”

  二人还辩解称:在肖家河派出所,民警对此进行处理时,多次打电话要求原告前去接受处理,可原告自知理亏,不敢前往,于是,民警根据双方的合伙协议及实际情况,认定这7万元应该用于老年服务中心的正常开支,允许二被告带走7万元。二人还拿出欠条,称原告曾经欠下他们76745元的债务,“即使这些钱属原告所有,但欠债还钱,拿回这7万元,原告还欠6745元,这钱根本就不该归还。”

  “抢”回债务 合法还是非法

  10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是成都首例强“抢”债务案,不仅媒体关注,也吸引了不少市民参加庭审。

  原告:“欠你的钱你可以打官司要回来,但喊人来抢就是违法的。”庭审一开始,王海就对被告的抢债行为提出质疑。他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即使原告真的欠债,但其合法财产还是应受国家保护。因而,他认为抢债就是违法行为,被告不仅应该返还被抢走的7万元现金,还应当承担利息损失。

  王海说:“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以经济纠纷为借口而采取非法手段抢人财物,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岂不乱套?”

  被告:“欠债就该还钱,我们抢的都是本属于我们的钱,抢自己的东西,并不违法。”二被告当庭否认抢债行为违法,并称:算下来,王海总共欠他们20万元,抢走的7万元全都是欠款,这是被逼无奈才这么做的,“在法律上叫私力救济,是法律允许的。所以,这抢来的7万元不该还。” 在昨日庭审宣判前,二被告对自己能够赢得官司充满信心。

  老赖那么多 抢债可以理解

  一些关注此案的市民对二人持同情态度,认为他们的抢债行为可以理解。一位市民说,在这个案子中,二人“抢”到钱后没有逃走,而是呆在现场等民警赶到现场处理,他们的行为属于一种正当的保全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为“合法强夺”。“老赖那么多,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向债权人倾斜,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那些老赖的赖账行为。”

  不依靠公力救助 强抢债务违法

  但武侯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很快让二被告及其同情者回到法律框架的现实中来。“欠债就该还钱,的确如此,可是,超出了自力救助的范畴,法律就不会支持。”主审法官当庭宣判:“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扣押这一合法财产。”“债权人不依靠公力救助,采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手段实现债权……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王海有权要求杨喜、张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故本院对王海要求杨、张退还7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做出判决:二人退还强“抢”来的7万元钱,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债权人讨回欠款 必须依靠法律

  此案宣判,暂时给这起抢债案画上了一个休止符,可由此产生的震荡则触及到了债务纠纷的方方面面。一时间,不少人都在问:到底应该怎样讨债?

  法律专家认为,此案的判决结果,实质上就是对债权人不规范的自力救助叫停,从而提醒债权人,要采取公力救助讨债。

  “欠债的是大爷,他欠了债,又有偿还能力,可就是不还,讨债人迫于无奈去强抢。其实,这种债务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很多,自力救助是最原始的一种,更多的还应该寻求公力救助。”电子科大人文社科学院法律系商纪政老师说:“此案的判决说明,在法治社会,债权人讨债必须依法讨债,这就是这件案件本身的示范作用和其典型的社会意义。”

  对于此案的判决结果,主审法官刘原说:由于自力保护容易产生侵权行为,使用不当会激化矛盾,从而导致一系列的严重后果,而且,过多的自力救济会破坏经济秩序,世界各国立法对自力救济都持谨慎态度,我国也不例外。“旅客住宿不付费,吃饭不给钱等小额债务,公力救助不能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强行扣押债务人随身财物抵偿欠款。对大额债务,债权人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成都惠民法律事务所主任律师佘勇也认为,通过司法机关或仲裁委进行法律救助都是公力救助的渠道,债权人在有约定,或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采取自力救助。

  “抢债有可能涉嫌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所有权。”四川鑫益律师事务所王大伟律师说。他认为,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向债务人或其担保人追债,通过诉讼清偿债务,应该寻求公力救助,否则,抢到的债务不仅不会被法律认可,甚至还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最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自力救助

  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之为自力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自力救助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只能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实施;2、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实施(这里所称紧急情况,是指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如不实施自助行为,权利人的请求权便不能实行,或实行困难);3、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短评

  追债一定要依法

  文涛

  在现实社会中,存在许多债务纠纷。对于欠债人久拖不还欠款的行为,这的确令债权人非常头疼、非常无奈。但要讨回欠款究竟该采取哪种方式呢?是靠自己去硬“抢”回来还是依靠法律支持追回自己的所得,这对债权人来说是一个必须面对、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为方式不对,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在法院判决的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债权人选择了靠自己的行为去“抢”回欠款的举动。这一举动的结果又如何呢?法院的判决是:“抢”走7万元债务的行为不属于自力救助的范围,侵害了欠债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通过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以及法律专家的评说,向债权人发出了这样的警示:在法制社会里,追债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进行,即依法维权。

  不错,在民法理论上确有自力救济一说,但那是有严格适用条件和情形的。脱离了其正当成立的条件而滥用,将会对他人造成另一种权利伤害。不时见诸媒体的私自将小偷打伤、打残甚至打死的案件;为讨欠款而“绑架”他人的案件等等,就是一种对自身权利的滥用。这种滥用的后果,对个人,往往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甚至是芝麻还没有捡到就丢了西瓜,得不偿失;而对我们社会,则更容易滋生一种以暴易暴、弱肉强食的不正常的价值观念。因此,对于这种滥用自力救济,不依法维权的行为,我们旗帜鲜明地反对。

  解决债务纠纷,欠债人一定要依靠法律,这就要求欠债人要有法律观点、法律意识。此外,有关的行政、司法等部门也要不断地完善公力救济体系,促使其高效率地运行。因为高效率的公力救济是依法维权的根本。而这也就给有关的行政、司法等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武法研 本报记者 车文斌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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