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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井下致残 少妇索赔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5: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12年前,宜宾女子董秀琼只有26岁,有疼爱她的丈夫和2岁的孩子。然而,平静的生活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打破,丈夫虞泽成在峨眉山市净水乡李沟煤矿因工致残瘫在床上,她不得不为丈夫的伤残赔偿四处奔波。不料,这场官司一打竟是12年。今年国庆,快40岁的董秀琼终于露出了难得的笑容,乐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令这起伤残赔偿尘埃落定。回首12年的艰辛,董秀琼说:“我再也折腾不起了。要不是遇上一些好人,遇上公正的法官,我哪能熬到今天啊!”

  1994年9月,虞泽成在井下作业时,突然被顶棚塌方下来的石头砸得不省人事,经鉴定为四级伤残。1996年10月,本报以《董秀琼,你今后的日子该咋过?》为题,对这起因工致残、索赔艰难事件,先后4次进行了追踪报道。

  1996年3月,峨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认定:李沟煤矿安全设施差、管理混乱……事故责任应由煤矿和承包方余某全部承担。裁决由煤矿5位股东和余某一次性补偿虞泽成11480元。

  1998年7月,董向峨眉山市法院起诉追加李沟煤矿5股东为共同被告。次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虞泽成伤残退休金、补助金和残后部分护理费共计12.5万余元,由被告余某承担8.4025万元,李某、宋某等5股东共同承担3.601万元。12月,乐山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4年,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董秀琼指派了专门律师。

  2006年3月,乐山中院决定再审该案。法院认为,余某在承包煤矿期间,雇请工人下井采煤,本身不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加之安全生产设施差、管理混乱,事发后消极治疗,应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应负连带责任。鉴于余某今年5月已病逝,遗产由谁继承不明,故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发包人(5股东)承担。

  国庆前夕,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前两起民事裁决;由5股东共同赔偿虞泽成12.8万余元;原一审、二审诉讼费由5股东负担,免收虞泽成应负担的两次诉讼费用。12日,董秀琼拉着记者的手,红着眼睛说,感谢华西报为她丈夫申张了正义,感谢法院为她讨回了公道。董秀琼何时才能拿到赔偿金?本报将密切关注。 记者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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