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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整治燃煤污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8:40 千华网

  千山晚报消息(冯昊 记者 王鑫 实习生 吕迪)即日起,鞍山市环境监察局、鞍山市节约能源管理办公室联手开展市区燃煤污染整治检查,从而巩固我市低空污染整治成果,提高燃煤利用率,实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

  据介绍,根据《鞍山市环保条例》和《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要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分大于0.8%,含灰分大于20%的煤炭;火电、冶金、化工、有色金属、
建材等二氧化硫排放重点行业,禁止使用含硫分大于0.6%的煤炭;超标煤炭须经“固硫降灰”处理后方可销售或使用,燃煤制品的含灰、含硫及发热量必须达到《辽宁省燃煤及燃煤制品》(DB21/1175-2000)规定标准。

  另外,各类市场、建筑施工工地、商亭、流动摊床、收发室、自行车场以及民用炉灶等禁止散烧原煤,必须燃用洁净型煤;严禁使用明令淘汰的锅炉、茶炉,严防已取缔的锅炉、茶炉反弹;所有的煤场、灰(渣)场必须采取封闭措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必须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在装卸、运输煤炭、灰渣时,必须采取密闭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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