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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夫所指斥“偷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1:42 今晚报

  日前,青春组合TWINS在马来西亚开演唱会时,阿娇(钟欣桐)在更衣室里更衣的过程被“偷拍”,并被登上了香港杂志《壹本便利》的封面。事情发生后,香港众多艺人走上街头游行,抗议《壹本便利》周刊的偷拍行为,而很多市民也认为“偷拍”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由此引发了新一轮对偷拍行为的谴责和讨论。

  “偷拍”照片上网让人无奈

  现如今,在网上,只要你输入“街头”、“拍摄”等关键字,就可以看到很多标注着摄于“某某街头”、“某某公交车”或“某地偷拍”等字样的照片。这些照片中很多都是街头美女,但其中不乏女性不慎“走光”照和一些男女亲昵的画面。照片中的主人公有不少仅是普通人,并且大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拍的。偷拍来的照片被上传到网上后,普通人的隐私就成了公开的“秘密”,并且会被越传越广。而被拍摄人即使发现了自己的照片遭遇网络“曝光”,内心十分气愤,却很难将照片从网上删除干净,并不得不承担照片也许会被不当使用的风险。这些照片大多是用手机等电子产品拍摄而成的。拍照手机、针孔摄像机以及各种具备摄录功能的电子产品的不断出现,似乎都对“隐私安全”造成冲击。那么,偷拍行为是否能用法律规制?从公众人物到普通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呢?

  偷拍“私人领域”侵害隐私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芳介绍说,偷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进行拍摄他人的行为。王丽芳认为,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共场合的人物、事件人人都可以拍摄,不涉及法律和道德问题。而对于私人领域的人物和事件,偷拍行为至少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如果偷拍者将偷拍的他人私人领域的照片仅仅用于学习、研究乃至个人收藏,其行为只可能受到道德谴责。但是,如果偷拍者将这些照片用于公开发表,无论是否牟取利益,其行为都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称“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违背社会公德将偷拍来的他人私生活的照片用于公开发表,侵害了他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对被偷拍者民事权利的侵害。而从刑法角度来说,虽然目前我国刑事法律中没有对偷拍行为的直接规定,但是,如果由于公开发表他人私人领域的偷拍照,给被偷拍者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该偷拍行为将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其他罪名,如侮辱罪。

  遭遇“偷拍”三种手段维权

  无论是作为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个体,如果遭遇“偷拍”,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介绍说,维权方式可以分为三种:如果在被偷拍时及时发现了对方的偷拍行为,被偷拍者可以当即要求偷拍者销毁照片,并赔礼道歉;如果偷拍者将偷拍来的照片公开发表,对被偷拍者的名誉权、肖像权等造成损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拍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偷拍者在处理被偷拍来的照片时有不当行为,对被偷拍者名誉权的侵害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被偷拍者还可以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要求偷拍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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