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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给卖淫者 夫妻俩同被刑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2:51 法制晚报

  出租房屋给卖淫者 夫妻俩同被刑拘

  警方:房主要查看承租人有效身份证件 发现违法情况应举报

  本报讯(记者 罗媛 通讯员 李宝华)明知承租人在出租房内进行卖淫活动,还把房屋租给她们,且不向警方举报。今天上午,记者从朝阳公安分局获悉,出租房业主杨某夫妇
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被朝阳警方刑事拘留。

  据了解,这是朝阳警方首次拘留违法出租房主。

  近日,朝阳治安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太阳宫五里沟一平房内有卖淫嫖娼活动。10月17日下午, 朝阳治安支队会同呼家楼派出所,将正在该平房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两对男女抓获。

  该出租房的房主为杨某夫妇。两天前,警方依法告知过他们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近期,朝阳警方将加大对出租房屋的管理,重点打击房主容留卖淫嫖娼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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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房屋应注意什么

  朝阳警方介绍,房主先要查看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下来。如果承租人是外地人,又没有暂住证,房主有义务要求承租人在3天之内到派出所去办理暂住证。

  同时,房主应将出租房屋的情况向派出所汇报登记,并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租赁过程中,如果房主发现承租人在出租房内有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及时向警方举报。

  具体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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