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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好心救火反遭住户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0:50 大连晚报

  物业好心救火反遭住户索赔

  事发沙区一小区,救火过程中由于水压较大一个水管爆裂,两住户家中被淹,物业无奈赔偿1万多元

  ■本报记者常婷

  本报讯一个月前,沙河口区某小区一户人家失火,小区物业在拨打119之后,首先启动小区内的消防系统,及时扑灭了大火。救火过程中,两户居民家遭水淹,大火过后,遭水淹的住户要求物业赔偿经济损失,协商不成,无奈之下物业赔偿了1万多元钱。“我们救了火,还要赔钱,以后再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管还是不管?”物业陷入困惑当中。

  10月16日傍晚,记者采访到了沙河口区某小区物业负责人刘先生,他是这次救火行动的组织者。刘先生表示,一个多月来都在为被水淹的两家住户奔忙,其中一住户家的地板已经断货,他只好从厂家直接订货,“我们一共赔了1万多元”。据刘先生介绍,9月中旬,小区内一住户家中突然失火,他立即拨打119。当时火势较大,眼看着就要殃及邻近住户,刘先生在消防队员赶到前启动了小区消防系统扑火。由于当时水压较大,一个水管爆裂,两个住户家被淹。大火虽被及时扑灭了,物业却因此招来赔偿责任。

  昨日上午,记者采访到了被水淹的其中一户居民的哥哥马先生。马先生称,家里刚刚装修好,还没来得及买保险,没想到受了灾,“20多平方米的地板全完了,这些地板好几百元钱一平方米呢,全家人上老火了。”马先生表示,物业处理得比较及时,现在地板已经全都安装完毕,其他受灾的地方也补修好了,“物业救火是件好事,没想到家被淹成这样,找他们赔也是没办法的事。”

  “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措施,这两户人家就会被大火吞噬,当时水管爆裂淹了两家是我们的责任,可总归扑灭了火,救火不可避免要触及一些住户的利益,没听说过消防队员救火还要赔偿损失的。”物业部门觉得非常委屈。

  昨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金秀丽律师。金律师表示,物业公司的行为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所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根据具体情况的差异,有所不同,如果危险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纵火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行为人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对于危险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那么由受益人(被救方)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紧急避险人(本案中的物业)原则上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因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某保险公司的投保部负责人同时提醒市民重视家庭财产保险,以上事件中的住户,如果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那么受灾后第一时间报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视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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