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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拒绝自带酒水涉嫌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5:30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唐明军)关于“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设立最低消费”已经是一个很久但依然很热门的话题。昨日,在第二届中国餐饮业博览会“中国餐饮热点论坛”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餐饮业专家等对此进行了初步的交流和讨论,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强调,行业协会制定行规允许酒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违法,个别酒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涉嫌违法,是否收取一些服务费则有待商榷。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在论坛上讲到,在如今的经济社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应该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在目前整体和谐的基础上,也有一些不和谐的具体利益矛盾的不和谐现象,比如,个别经营者以所谓的行业惯例,制订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消费权利,或误导、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坚决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明示不一定合法

  武高汉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自主经营权,但这种自主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的,不要以为经营者明示了就是合法的,比如有的酒店明示“本酒店保留卖与不卖和搜包的权利”、“谢绝自带酒水”等明示,也不能用所谓的“解释权”糊弄消费者,这在10月15日已经实施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公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规不能给酒店“授权”

  武高汉强调,行规是一种自律行为,不能要求消费者做什么,你可以主动承担义务,比如“假一赔十”,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自己不能主张权利,不能增加权利。行业协会允许酒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则是违法行为。

  不能以营利为目的限制消费

  关于酒店能否设立最低消费问题,武高汉表示,经营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限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经营者也不能二次定价,商品和服务已经定价,再设立最低消费就是二次定价行为。但是,在为了公共利益的条件下,经营者可以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上飞机要关掉手机、听音乐会不能拍照等。

  服务费问题有待商榷

  关于一些酒店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行为,还有待商榷。从交易公平的角度看,经营者在特定条件下,适当收取合理成本的服务费是可以考虑的,但不能以此牟取暴利。最低消费问题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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