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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变相改变交强险费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6:1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耿彩琴)已经正式实行近4个月的机动车交强险,目前仍是备受关注的热点。昨天保监会明确要求各家保险公司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同时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昨天保监会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
,方可出具保单。记者了解到,目前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交强险保费为1050元。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保监会表示,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向相关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且明确告知每个投保人“该类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以及未按《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后果”。

  保监会昨天表示,要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其中交强险方面要重点查处费率、手续费和理赔三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不执行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率和统一条款的;不据实列支或超规定标准支付交强险手续费的;在交强险理赔中拖赔、惜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商业车险要重点查处手续费、退费、理赔和应收保费四个环节的问题。RB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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