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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度”在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12:00 今晚报

  随着现代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需求也开始由温饱型向健康型转变。然而,近年来国内食品市场频频爆出食品安全事件:阜阳劣质奶粉、光明“回产奶”、“苏丹红”事件……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使消费者不禁要问:“我们还能吃什么呢?”在这无奈的询问之下,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立法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如何维护切身利益也成为消费者关注的问题。

  食品安全需强行规范

  不久前,美国麦当劳因使用反式脂肪被起诉,而纽约市卫生局也公布了一项方案:所有餐馆在2007年7月前去除食用油、人造黄油和起酥油中的反式脂肪成分,在2008年7月去除所有食品中的反式脂肪成分。目前,在我国,诸如“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颇受青少年欢迎。那么,对于类似问题,我国是否有必要也采取措施对相关的生产或销售行为加以禁止、并在法律上予以规制呢?

  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副研究员王志强认为,食品经过生产、包装、贮存等技术化处理后,消费者往往难以识别出食品的安全问题。因此,必须强调法律制定一些禁止性规定保障食品安全,禁止对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食品进行生产和销售。如果只单纯地强调消费者一方注意食品安全,只要求商家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等,这就意味着将应由商家承担的一部分风险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其结果不仅不能有效遏制有毒、有害食品的出现,反而会加重消费者的消费成本,有失公正,并会降低食品的安全系数,还可能导致食品生产和销售市场的萎缩。

  纠纷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对食品安全引发的诉讼而言,由于消费者不了解食品生产过程,甚至不清楚食品的具体配料,因此,如果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某类食品中是否含有不利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显然难度很大。那问题出现以后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冬介绍说,消费者由于是分散的自然人,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弱者地位,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在食品安全诉讼中,消费者并不是食品专家,如果使用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则更能保护消费者利益。

  王志强解释说,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它强调的是,尽管导致加害后果的一方主观上可能无过错,但是,由于受害方存在举证困难的事实,那么应由加害方承担必要的责任。就食品安全而言,适用这一原则有一定的必要性。食品生产、包装、贮存、销售在当前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食品安全状况处于“隐形”状态,即使出现一定的危害后果,消费者也很难就损害事实搜集证据。通过严格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可以有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损害与惩罚赔偿并用

  因食品安全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害后,应如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呢?王志强与李冬均提到,除要求经营者就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损害赔偿外,可考虑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规定,但只适用于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并没有普遍适用。鉴于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两位业内人士认为,应当在涉及食品安全的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王志强认为,从我国目前来看,完善维护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体系,除了加大管理、处罚、监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科技与人们对食品需求的发展,在生产、销售环节建立和完善食品卫生标准、检疫制度、食品卫生突发性预警制度、准入制度、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等,并由此形成系统化的集预防、控制为一体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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