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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大学的宿舍内经常出现盗窃案,大家认为是内贼所为同学齐自查内贼露马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3:40 大连晚报

  我市一大学的宿舍内经常出现盗窃案,大家认为是内贼所为

  同学齐自查内贼露马脚

  ■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某大学的男生宿舍内经常出现盗窃案,大至手表小至打火机什么都丢,大家知道是出了内贼。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同意自查。时常在同学中伸“贼”手的王某碍于脸面无法反对参与了自查,结果东窗事发。9月下旬,中山区人民法院对王某以盗窃罪从轻判处,单处盗窃数额2倍的罚金。此案已于10月上旬发生法律效力。

  今年才19岁的王某是山东人,农村出身的他靠着刻苦努力考上了我市某大学。可是,王某一入学,就经常在自己的寝室及旁边寝室悄悄伸出贼手,并且几乎是碰着什么就偷什么。2005年10月,王某在男生宿舍310寝室见室内无人,顺手窃走了一同学放在床上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2430元)。同月,王某见男生宿舍308寝室无人,顺手盗走了同学放在衣柜上的一块表(价值120元),一个银项链(价值60元),1个打火机(价值30元)、一次性烟嘴10盒(价值50元)。从此,只要一有机会,王某即在这两个寝室伸出“第三只手”,旅游鞋、男外套什么都偷。

  短短一个多月内,两个寝室连续发生盗窃案,同学们都彼此猜疑。一天休息时,一位同学突然提出,寝室内常丢东西,为了消除彼此间的猜疑,同学们之间进行自查,该同学的提议得到了响应,大家当即进行了“自查”行动。心中有鬼的王某有苦说不出却不能反对,当王某的密码箱打开后,在同学眼前出现了丢失的部分物品,大家的眼光一齐扫向王某,王某说不出话来。王某被同学扭送到当地派出所。王某交待了5次盗窃同学物品的犯罪事实,经过评估,盗窃物品共价值3210元。赃物及赃款全部被追缴返给了同学。去年12月,王某被依法逮捕,随后被取保候审。

  今年9月,中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考虑到王某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9月下旬,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6420元。王某已交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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