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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车撞死违规行人赔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3:40 大连晚报

  “带病”车撞死违规行人赔30万

  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和死者负同等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负全部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单位的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大货车行驶时,撞死了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人赵女士。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和死者负同等责任。

  此案经过两次审理,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负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死者两个女儿30万余元。

  2006年1月26日下午2时许,大连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单位的大货车行驶至家乐福门前时,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赵女士相挂。赵女士被挂倒后,货车的后轮碾轧赵女士头部,55岁的赵女士当场死亡。甘井子区交警大队交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了勘查。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制动性能不合格,并且货车超载,而赵女士没走人行横道而通行机动车道,两人都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认定王某和赵女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某运输有限公司给付了死者的两个女儿2万元。

  赵女士的两个女儿将某运输有限公司起诉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额赔偿。西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司机王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并超载的货车上路,严重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一行人死亡,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不可能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因此,本案中虽然行人有一定过错,但不能减轻被告司机的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某运输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应该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市中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系制动性能不合格车辆,所以无法认定其能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因此,不能减轻该公司的责任。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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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负主要责任仍获赔“第三者责任险”

  ■实习生吕晓琳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一辆摩的和一辆小货车相撞,摩的司机受伤并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小货车司机在保险公司参加了第三者责任险,摩的司机把小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者共同赔偿138273元。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06年10月,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0000元,小货车司机赔偿了45241元。

  2004年8月14日11时30分许,金州区男子孙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到金州区某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造成孙某受伤较为严重。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驶入道路左侧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小货车司机黄某负次要责任。孙某受伤后,先后住院127天,花费医疗费94712元。

  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法医鉴定了孙某的伤势,孙某外伤性脑出血,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致中度智力缺损及右侧肢体偏瘫,肌力四级,为六级伤残。孙某伤愈出院后,把小货车司机黄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自己的各种经济损失。恰在这时,孙某又得知,黄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16日0时到2005年4月15日24时,这次交通事故恰好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于是,孙某把黄某和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者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38273元。

  今年10月,金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上,黄某同意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孙某经济损失,而某保险公司则坚决不同意赔偿,他们认为,保险公司与黄某之间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并非强制保险,即使要进行理赔,保险金的支付对象也应该是黄某,而不是孙某,所以保险公司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希望法院予以认可。

  金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对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这个案子中,孙某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事故70%的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应该对孙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为黄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应认定为“强制性保险”,所以某保险公司应按照黄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元内,予以赔偿。10月10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小货车司机黄某赔偿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241元,而某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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