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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肇事 司机“追”出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10:34 法制晚报

  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发生追尾 车头被撞扁 自己车上1死11伤

  公交肇事 司机“追”出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交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本报讯(记者 付中)因未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一辆930路公交车与一辆重型大货车发生严重追尾,致1名乘客死亡,司机、售票员及9名乘客受伤。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通州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公交车司机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4年7月23日下午,司机张某驾驶着一辆载有20多名乘客的930路公交车,由西向东在京哈高速公路上行驶。途经东六环三惠桥西1公里处时,由于司机张某未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超载的重型半挂大货车保持安全距离,930路公交车与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

  “公交车前右部损坏严重,车头已被撞扁内陷,方向盘操纵杆被撞断,前风挡玻璃被撞掉,玻璃上还有手掌大的一摊血迹……”在事故报道中,目击现场的媒体记者作出了这样的描述。

  据了解,与大货车相撞后,司机张某头部、右前臂及右大腿多处骨折,身负重伤,售票员高某也被撞得神情恍惚,只能在同伴的搀扶下行走。因事发突然猝不及防,坐在930路公交车前部和中部的多名乘客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车祸中,坐在公交车前部的59岁老人朱某因血气胸和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朱某是河北燕郊人,到北京城里玩了几天后,老人搭乘这辆930路公交车准备回燕郊,不料在公交车上遇到意外。

  经过现场勘查,通州交通支队认定,930路公交车司机张某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其本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公交车造成1死11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作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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