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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得擅改合约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12:55 新闻晚报
□记者沙情奕

  晚报讯 半年前唐先生在某浴场花了300元买了一张金卡。约定每人每次消费18元,服务内容包括洗浴+自助餐+休闲活动,几次消费后,唐先生觉得该浴场的环境比较适合自己,又加买了一张1000元的金卡。近日再去消费时,浴场却擅自改为每次28元,而且取消了服务内容。

  无法接受浴场做法的唐先生投诉到虹口区消保委要求解决。对于擅自改变价格,浴
场方解释为浴场经过装修后,经营方式进行调整,所以原来购买的金卡都按现在的规定收费。对此,区消保委指出,依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唐先生当初购买金卡的时候,就与浴场之间形成了当初约定的金卡服务内容,浴场就不能轻易改变合同内容。如改变合同内容就是违约。浴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原300元的金卡按约定履行,后来续买的1000元的金卡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维权专家提醒消费者谨慎选购预付消费,即便选择了也应该签订详细的合同,写明预付卡应当享受的优惠条件,以防商家擅自违约时,消费者因空口无凭而无法有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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