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为外单位担保 总会计师获刑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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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13:22 法制晚报 | |||||||||
擅为外单位担保 总会计师获刑7年 导致工厂损失801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 付中)冒用厂长名义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为外单位的贷款提供担保,最终导致工厂损失801万余元。 日前,原北京日用化学二厂副总会计师姜某,被通州法院
经法院查明,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间,姜某私自以厂长的名义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用本厂的1000万元定期存单先后为外单位的1300万元短期贷款作担保。 后因外单位的贷款有80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最终导致北京日用化学二厂被银行扣划801.344万元。 现因这家单位已处于停产状态,经济损失已无法追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