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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为外单位担保 总会计师获刑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13:22 法制晚报

  擅为外单位担保 总会计师获刑7年

  导致工厂损失801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 付中)冒用厂长名义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为外单位的贷款提供担保,最终导致工厂损失801万余元。 日前,原北京日用化学二厂副总会计师姜某,被通州法院
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经法院查明,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间,姜某私自以厂长的名义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用本厂的1000万元定期存单先后为外单位的1300万元短期贷款作担保。

  后因外单位的贷款有80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最终导致北京日用化学二厂被银行扣划801.344万元。

  现因这家单位已处于停产状态,经济损失已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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