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从四楼摔下 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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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13:29 法制晚报 | |||||||||
学生从四楼摔下 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校方未能有效防止损害结果发生 赔偿损失7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 付中)一名学生深夜从学校宿舍楼4层的窗户爬出,欲顺着外墙上的管道溜到楼下,结果从管道上摔下造成身体伤残。
记者上午从大兴法院获悉,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定校方仍应承担未尽管理保护义务的主要责任,赔偿伤残学生经济损失7万余元。 去年1月2日23时,北京市音乐舞蹈学校女学生小陈和几个同学约好一起到校外上网。因为宿舍楼门已经上锁,大家决定从4楼的宿舍窗户翻出,顺着管道爬到楼下。在攀爬过程中,小陈不慎摔下,造成多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事发后,小陈将学校诉至法院,以学校管理不善、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为由,要求校方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庭上,校方认为,小陈摔伤的原因是其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了以她的年龄和认识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的行为所致,学校对此不存在过错。 经过审理大兴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小陈自身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学校未能完全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未能有效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