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姓名 刻图章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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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10:30 今晚报 | |||||||||
本报滨海讯 (记者张檬)塘沽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并做出一审判决。 原告刘爱华举证称:2003年9月,其与张冬国因买卖废旧电机、废旧电缆业务而相互往来。2004年,曾委托张冬国办理车务手续,将自己的身份证交张冬国携带几天。事后发现:张冬国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4年7月,以“张冬国、刘爱华”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成
刘爱华要求判令张冬国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由张冬国承担。而被告张冬国没有出庭答辩和出具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盗用原告姓名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张冬国立即停止对原告刘爱华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口头向原告刘爱华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2300元,由被告承担。(文中涉及人名和公司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