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诈骗案犯冒名抵押 房主状告银行获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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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11:15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银行审查不严,无辜市民房产遭人莫名抵押。真相暴露骗子被判刑,银行竟不愿解除房产抵押合同。昨天,鼓楼区法院判决这份抵押合同无效。 市民李先生诉称,2004年8月,其单位内退女工张桂华,伪造与自己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件,并利用这些伪造的证件,与一银行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将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套取9万元钱。
但不久,张桂华因制造“南京住房公积金诈骗第一案”(本报曾做报道),被我市玄武区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等多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4年。事发后,尽管张桂华冒充自己名义办理抵押贷款东窗案发,但银行方面仍不愿意解除所谓的抵押合同。 被告银行辩称,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是张桂华冒用了李先生的名义,银行方面已尽到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张桂华并非房产的所有人,可她通过伪造相关证件等犯罪行为并伙同他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无权处分行为,应为无效。故判决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