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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房子买卖有效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14:00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马新)丈夫将自家房屋卖出数月后,又将该房买回并于5天后高价卖给他人,还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其妻儿以此次卖房未经二人同意,侵犯了二人合法权益为由,将其与买房人、经手人等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丈夫买回诉争之房后,二原告没有在该房内居住,且买主出资购买该房属善意取得,由此判决驳回二原告诉求。

  姚某与马某是夫妻关系,小志(化名)系二人之子。姚某与小志诉称,马某在未征得二人同意的情况下,便通过经手人沈某将一家三口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给商某,该房的所有人某农牧场还为此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其母子二人无处居住。为此,姚某与小志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马某与商某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由商某及某农牧场赔偿二人因租房造成的经济损失1050元。

  庭审中,被告商某与沈某均辩称,在签订协议时,马某称其家人都知晓卖房一事,不存在争议,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某农牧场辩称,诉争之房属农牧场所有,马某与商某之间转让的只是该场的内部产权。该场在认真核对马某与商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后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是真实有效的,故不同意原告诉求。而被告马某则辩称,自己是为偿还债务而卖房,没告诉妻儿,上述买卖协议应当无效。

  经全面审理,法院另查明,1996年7月,被告某农牧场将其所有的该套诉争房屋出售给职工杜某。2002年5月,杜某将该房以6000元价格卖给马某。转年9月,马某又以1.8万元价格将该房卖给董某,马某一家三口于当月搬出该房。2004年6月,马某又以2.5万元价格将该房从董某手中买回。5天后,马某以6万元价格将该房卖给商某。

  法院认为,为防止发生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情况,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出售共有的房屋时,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本案中,被告马某在2003年9月18日将诉争之房出卖给董某之后,举家搬离此房,足见二原告对被告马某卖房之事是知晓并认可的。2004年6月2日,马某又将该房买回,目的不是与二原告共同居住并拥有所有权,而是于5天后转卖给被告商某,以从中获利。由于二原告没有在该房内居住,故马某转卖房屋于商某的行为没有侵犯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商某出资购买该房属善意取得,对商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保护。综上,法院认定马某与商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履行了交付房屋、房款的义务,并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该合法行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由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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