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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窗“过时效”为啥还要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14:18 新民晚报

  

双层窗“过时效”为啥还要装?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在商品房沿马路的南面窗户安装双层玻璃,可开发商在商品房南面朝西的圆弧延伸部分仅安装了单层玻璃,业主周先生认为这违背合同的约定,隔音效果受到很大影响,周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上海某实业公司为周先生房屋的南面窗户的弧线部分安装双层玻璃。

  发现问题

  2000年7月,原告周先生与开发商即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天山地区建筑面积为130多平方米的三房二厅的房屋一套,价格为62万余元。因南面正好沿马路,故在“合同附件二”特别约定南面窗户为双层玻璃,以期达到较好的隔音效果。2001年3月,在收到开发商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周先生在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陪同下验看房屋,发现除主卧八字形的窗户全装上双层玻璃外,还有客厅及次卧的南面窗户的直线部分也安装上双层玻璃,而向西延伸的弧形部分安装的却都是单层玻璃。周先生当即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解决。

  要求解决

  至2004年底,周先生每年均致函物业公司,要求解决此问题。今年7月,物业公司函告开发商,称此问题不属物业管理服务范畴,要求对方解决。但是开发商始终未予处理。周先生在无奈之下,于今年9月与开发商上海某实业公司对簿公堂。

  对簿公堂

  法庭上,某实业公司坚持认为已在南面窗户上安装了双层玻璃,并未构成违约,并称周先生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周提出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房屋窗户为南面朝西延伸的一个整体,安装双层玻璃的目的是为了起到隔音效果,现开发商仅在窗户的直线部分安装双层玻璃,而将弧线部分排除在安装范围之外,显然是僵化地理解合同条文,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故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周先生提出要求对方按约安装双层玻璃,应予支持。

  通讯员梁志明本报记者袁玮

  法官说法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周先生从2001年到2004年12月,每年都向物业公司发函要求解决双层玻璃问题,说明他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故两年的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12月算起。因前期验房、管理事务均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操办,可以认为周先生是在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所以,被告开发商认为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是没有道理的。

  田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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