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丢失概不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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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3:20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10月24日讯(记者 刘研波 通讯员 王冰)如果你在某酒店消费时,放在酒店门前的车丢失,酒店称门前已经悬挂“停车上锁,丢失自负”警示牌,酒店不负责任。你该怎么办?今天市消费者协会提醒称,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发生类似事件,经营者不能免责。 近日,消费者张女士在市区某酒店吃饭,饭后发现存放在酒店门口的电动车不见了
在消协工作人员面前,该酒店看车人证明:消费者赵女士确实在此酒店消费,消费者确实把电动车存放在该酒店门前,消费者的电动车确实在该酒店门口丢失。证据确凿,根据《消法》规定,该酒店应负责任。消协立即联系该酒店负责人,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1500元钱。 市消协发布消费提醒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处停车丢失概不负责”、“请看管好自己的财物,丢失自负”等类似的警示其实是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属于商家自我免责,但该条款与法律规定是相抵触的。在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不是最终裁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