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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七旬老太怒告“广济大药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6:03 三秦都市报

  松香为《本草》收载的一味有毒性和不溶性的外用药,严禁适症的皮肤病患者内服。然而,在西安拥有5家医药连锁超市的广济大药房,却连续一个多月将医生处方中的“白檀香”药,用“松香”替代抓给一位72岁的心血管病患者内服,致其上吐下泻差点要了老人的命。

  从老人9月22日被毒倒送到医院急救,至今已有一个多月,就在受害老人在病床上强
忍病痛折磨、痛苦不堪时,当事药店却若无其事地继续着自己的生意,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似的,令人诧异。昨日下午,忍无可忍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怒而将当事药店投诉到西安市药监局,强烈要求严惩“问题药店”。另外,请求法院判赔偿受害人住院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亲属陪护误工费、后续治疗费5万元的民事起诉准备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问题药店———多处操作违规却“平安无事”

  10月8日,广济大药房安东街店错把“松香”当“檀香”使用毒倒七旬老人一事,经本报以题为《广济大药房安东街店差点要了老太太的命》的文章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记者连续几天采访当事药店了解到,该药店在中药审方、配药,以及用人过程中,许多地方都存在缺少有效监管的程序问题,无形中给消费者留下这样或那样的安全隐患。

  违规操作一:根据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消费者在中药销售点抓取中药时,作为从药人员,应该遵守这样一个操作程序:即药剂师先审查处方有无错误,在认可无误后签字,然后送至抓药处。抓药人员按照剂量将药抓好,在送给消费者之前,其所抓药品还应先经药剂师的审查和认可,才可以交给消费者。记者采访广济大药房安东街店了解到,这里惟一一个有权利查验药方和配药的中药师,还是由负责该店日常管理的店长兼任的。店长有事外出时或每日下午6点下班后,药方和配药的有效监管就成了空白。

  违规操作二:记者了解到,凡从事医药行业工作的人员,首先应具备从事这一特殊行业的基本素质,其中包括身体达到健康标准程度,掌握基本药理知识,并要经过考试合格,拿到从业上岗证才能正式上岗工作。

  然而,记者从广济大药房安东街店了解到的情况则是,给老太太抓错药的该店当事药剂员之一的李贵章,药店既不能提供其上岗证、健康证等必需的从业证明,也无法拿出其他例如身份证等证件,对方能提供的所谓有效证件仅是一个学历证书。而且,樊老太太的处方也没有按照正常程序留底备案。

  违规操作三:稍懂药理的人都知道,松香为《本草》收载的一味有毒性和不溶性的外用药,严禁适症的皮肤病患者内服。而广济大药房安东街店的工作人员,却在连续一个多月的时间内,错把不能内服的“松香”当“檀香”抓给一个72岁的老太太治疗心血管病。

  如此违规操作最终导致毒倒患者的严重后果,当事药店在几次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毒倒患者一事都是轻描淡写地来句“没多大事”。也正是因为这种对事心态,再加上药监部门“责令整改、予以警告”的从“轻”处理结果,使得当事药店若无其事地继续着自己的生意,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似的,而受害老人则躺在病床上痛苦不堪。

  药监部门———受害者举报属实将严肃查处

  记者采访了解到,本报和同城其他媒体连续报道的“广济大药房安东街店错把松香当檀香使用毒倒七旬老人”一事,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也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西安市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几次派专人前往当事药店调查处理此事,通过对广济大药房安东街店抓药当日的电脑留单进行调查与核实,调查结果显示,该药房在为樊老太抓药期间,的确错将松香当成白檀香抓给患者,其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9条“所售药品应准确无误”等规定,因此,工作人员于10月11日当场对该药房下发了“整改通知书”,给予责令整改、警告的处理。

  10月17日上午,记者在西安市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见到了这份“西药责改通(2006)020号”整改通知书,上面明确写着:根据媒体报道,经调查核实,你单位销售给患者的方剂中药,在调剂过程中,未严格审核处方,将“松香”错当为“檀香”予以调剂,依据相关管理的第19条和85条规定,予以责令整改、警告处理。整改期限为10月14日前。当时,记者问处理此事的王姓工作人员:“今天已经是17号了,‘问题药店’现在的整改情况怎么样?”却被告之:具体情况他也不知道,原因是一直再没去看过。期间,记者从对方提供的一本处罚依据“法规解读”书看到,药监对广济大药房安东街店处罚的法律依据第85条(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三章)中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第19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之规定,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因为该处罚依据中有“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理规定,记者便问负责此事的药监局工作人员:“药监责令整改和警告的处理结果,说明该事件所造成的危害不严重。那么,怎么解释当事老太太中毒住进医院这件事?”对此,该局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受害人一直没有向药监局反映过此事,所以好多情况局里不知情。最后,这位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如果受害人向药监局投诉,并且所言经核查全部属实,将会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此事。

  受害者———依法向“问题药店”索赔

  从老人9月22日被毒倒送到医院急救,至今已有一个多月,就在受害老人在病床上强忍病痛折磨、痛苦不堪时,当事药店却若无其事地继续着自己的生意,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似的,令人诧异。昨日下午,忍无可忍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怒而将当事药店投诉到西安市药监局,强烈要求严惩“问题药店”。同时,请求法院判赔偿受害人住院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亲属陪护误工费、后续治疗费5万元的民事起诉,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针对此次人为造成的事故,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海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该药房显然侵犯了消费者樊老太的身体健康权。药房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相关的损失费用,方法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周律师分析说,从樊老太遭遇的事件实体上判断,广济大药房有过错;从民事主体上讲,给樊老太造成身体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药店一方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樊老太享受民事法律保护,可以向广济大药房索赔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的赔偿。据了解,目前受害方已经着手准备起诉当事药店,在这起民事诉讼赔偿官司中,将请求法院依法判“问题药店”向受害人赔偿住院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亲属陪护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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