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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陪审员参与劳动纠纷案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8:17 千华网

  鞍山日报消息 (记者 巴茜)18日记者获悉,今后我市职工面对与企业间的种种劳动纠纷将不再犯愁。市总工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决定,鞍山法院系统将在民事审判庭专设职工陪审员,与其他审判员组成职工维权合议庭,共同审理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据了解,我市各县(市)、区法院将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内设立职工维权合议庭,确
定一名审判人员担任专职审判长,与一名以上职工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市中级法院民事审批第一庭也将相应成立职工维权合议庭。各级法院建立的职工维权合议庭将负责专门审理与职工权益相关的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据介绍,职工陪审员的产生由各县(市)、区总工会提名,经县(市)、区法院审查,报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向市总工会备案。职工陪审员除须符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外,一般应当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地方企业工会或大型企业的工作人员。职工陪审员还需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具有一定的处理涉诉案件的能力。

  为使职工陪审员充分发挥为职工维权的作用,市法院系统对职工陪审员赋予多项权利。如职工陪审员依法参加审批活动,受法律保护;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可接受审判长的委托主持调解;参加合议庭合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事实认定和法律使用具有独立的表决权;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必须邀请职工陪审员参与调解等。

  另外,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和人民法院对劳动纠纷的审判作用,市总工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后决定,市和各县(市)、区总工会分别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商讨关于如何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维权法庭的建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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