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陪审员参与劳动纠纷案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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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8:17 千华网 | |||||||||
鞍山日报消息 (记者 巴茜)18日记者获悉,今后我市职工面对与企业间的种种劳动纠纷将不再犯愁。市总工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决定,鞍山法院系统将在民事审判庭专设职工陪审员,与其他审判员组成职工维权合议庭,共同审理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据了解,我市各县(市)、区法院将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内设立职工维权合议庭,确
为使职工陪审员充分发挥为职工维权的作用,市法院系统对职工陪审员赋予多项权利。如职工陪审员依法参加审批活动,受法律保护;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可接受审判长的委托主持调解;参加合议庭合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事实认定和法律使用具有独立的表决权;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必须邀请职工陪审员参与调解等。 另外,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和人民法院对劳动纠纷的审判作用,市总工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后决定,市和各县(市)、区总工会分别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商讨关于如何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维权法庭的建设等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