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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收购站变身加工厂;为害周边,无设施肆意排污染 万宁一非法扩建橡胶加工厂被关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9:32 中国环境报

  ◆陈祖洪 孙秀英

  本报驻海南记者站近日多次接到群众来信、来电投诉,反映海南岛东南部一企业违法排污、坑害百姓和破坏良田。本报记者对此事件进行了跟踪采访。记者近日获悉,万宁市人民政府目前已对群众投诉的万宁市元良实业有限公司橡胶加工厂做出行政处罚:责令万宁市元良实业有限公司大茂收购站扩建的橡胶加工厂立即停业,并限时搬迁回原厂址生产。

  今年以来,生活在万宁市元良实业有限公司周围的村民不断反映称,万宁市元良有限公司私自变更场所加工生产,所发营业执照原本批准公司在群爱村委会第九队人烟稀少的地方使用,如今却在大茂镇群爱村委会第十生产队加工生产且超标排放废水。投诉还称,这家厂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未经任何治污处理,随意排放进入农田,严重破坏了空气、水源、农作物、耕地和土壤。村民在向记者投诉的同时,向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申请:希望责令这家公司停止生产并搬迁,恢复农田耕地原种植条件,赔偿环境污染给农作物和水源造成的损失。

  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经审查后认为,这家收购站2004年经市农业局许可,收购乳胶、烟胶和胶土等天然橡胶产品,但在收购过程中,未经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和性质,逐步从单纯的橡胶收购站扩建成橡胶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污染了大茂镇群爱村委会第十生产队3亩农田,造成农作物歉收;加工厂内堆放的橡胶制品产生恶臭气味,严重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停业或转产。”据此,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6月26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8月5日前对废水进行治理,达标排放。

  后经调查核实,这家收购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废水治理任务,继续违法超标排放。经万宁市环境监测站9月12日对收购站最后排放口废水采样监测结果表明,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浓度为448mg/L,超过国家标准数倍。

  鉴于这家企业的污染情况,万宁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禁止在居民稠密区、文化教育区新建、扩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等规定,对这家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万宁市元良实业有限公司大茂收购站扩建的橡胶加工厂立即停业,并限时搬迁回原厂址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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