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涉枪嫌犯昨日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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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1:05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疯狂进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活动,竟还到高速公路高架桥下试枪。昨天上午,瓯海区法院公开审理李甲等6名被告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检察机关称,今年3月,曾因抢劫犯罪入狱5年的湖南籍刑满释放人员李甲,伙同戴甲、“李老大”(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由戴甲从湖南购得仿“六四”式手枪2支、子弹6发。同月下旬,李甲通过有贩毒犯罪前科的徐某和有贩毒、绑架犯罪前科的李乙介绍,卖给
今年5月12日,李甲又在徐某的介绍下,谈妥向有吸毒史的周某出售枪支。当天下午,李甲指使老乡王某到瓯海区娄桥街道某厂宿舍,取出其藏放在那里的2支枪支及子弹。李甲、徐某与周某碰面后谈好价格,然后驾车接上王某,前往娄桥街道前园村金丽温高速公路的高架桥附近试枪,被警方当场查获。警方在他们的车辆驾驶室里,缴获李甲准备出售的2支仿“六四”手枪和9发子弹,以及周某先前从别处购得的1支仿“六四”手枪和2发子弹。 案发后,警方还从该团伙中另外一名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并有吸毒史的戴乙住处,查获1支仿“六四”式手枪及2发子弹。据戴乙交代,手枪和子弹是去年7、8月间,他接受陈某(已经死亡)所托代为保管的。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甲、徐某、周某、李乙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非法买卖枪支,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乙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甲、李乙均系累犯,依法还应当从重处罚。 在当天上午的庭审中,除周某当庭翻供,称案发时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及子弹系受朋友之托为其存放而非自己购买的之外,其他5名被告人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法庭审理后没有当庭做出宣判。吴智勇瓯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