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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咬伤邻家幼童面颊 狗主人赔偿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4:49 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顾琼记者袁玮) 一幼儿在公用走道上被邻居饲养的宠物狗咬伤,致右侧面颊部软组织损伤。日前,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先生赔偿原告毛毛8060元,精神损害费2500元。

  去年12月30日中午,毛毛在公用过道内被邻居陈先生饲养的狗咬伤右侧面颊,经治疗花了3428.88元。审理中,原告毛毛的法定代理人要求陈先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万余元,并保留今后继续治疗和整容的诉讼权利。陈先生不同意赔偿营养费,愿意赔偿2000元左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同意原告保留今后整容的诉权。

  法院对毛毛外伤后的伤残程度及需护理、营养时限作了鉴定,结论为:毛毛因被狗咬伤,致右面颊部软组织损伤等,其面部瘢痕形成的后遗症未达到道路

交通事故伤残程度。损伤后的护理时限为4周,营养时限为3周。今后是否需整容等治疗,以临床医嘱为准。

  法院认为,陈先生的狗将毛毛咬伤,依法应当赔偿合理相关的费用。原告的医疗费和交通费,以双方协商的数额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原告实际住院天数确定,现原告主张280元的计算方法并无不当,法院照准;因原告系幼儿,在治疗期间由其法定代理人护理尚属合理,其父的误工损失可视为原告的护理费;营养时限以鉴定确定的3周为准;原告之伤虽未构成残疾,但遭受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元。

  针对原告要求保留继续治疗和整容的诉请,若今后有临床医嘱需继续治疗的,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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