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七年闹分手法院判房归男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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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1:57 黑龙江日报 | |||||||||
樊新 23岁的孙娜与31岁的李利相识。当年冬季,孙娜不顾家人的极力反对,与李利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租了一套小房子开始同居。 同居4年后的2003年春夏之际,李利看好了哈市道里区的一处新住宅,便筹资近7万
在谈到财产分割问题时,孙娜认为应该“分劈”二人同居期间的房子、家具、家电等物,李利不同意,孙娜于是将其告上法庭。在孙娜向法庭递交的证据中,购买家电、家具以及新房装饰材料的票据,总计近6万元,装修人工费、进户费等没有票据费用,共2.6万多元。法院认为,订货单不能证明孙娜和李利已实际购买了票据中标注的物品。信用卡、信用凭证没有标注购货人,售货单、售货凭证、收据均不是正规发票,不能证明二人购买了票据中标注的商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判令李利给付孙娜二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彩电、微波炉等财产8791元;孙娜、李利同居期间对新购住房权属没有约定,因此孙娜要求分劈此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