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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用工待遇 老板职工协商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1:30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 实习生王莹)为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出台了《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什么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

  集体协商代表双方人数要对等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代表应按照规范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其他企业组织、行业协会选派,也可以由上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区域内的企业主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3至10人。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专家、学者、律师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内容涉及哪些

  据介绍,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要从本区域、本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围绕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问题进行。通过协商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的。在协商过程中要力求重点突出、议题集中、措施可行。签订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出现争议由劳动部门处理

  按照规定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辖区内签约的所有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其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对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辖区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对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协调和处理。

  集体协商程序有七个步骤

  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一方协商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回应。2、双方协商代表在分别广泛征求职工和企业方的意见基础上,拟定集体协商议题。3、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同草案。4、集体合同草案要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区域内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域内企业主签字(盖公章)确认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5、企业方协商代表将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7、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生效后,由企业方代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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