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千元伤残补助要了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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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1:57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王国柱 通讯员 魏雪峰)1994年的一场车祸,使内蒙古科左中旗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的职工姜凤岐因公受伤。12年的奔走,他终于在今年10月底依靠法律要到了4039元伤残补助金。这一天对于他来说,等待得太久太久。 ★残联职工办公事途中受伤致残
1994年1月13日上午,姜凤岐从下乡工作点回到残联汇报工作时,接受残联领导指派到旗公安局协商处理残联下属单位——康达公司由外地购进烟花爆竹被查封一事。他骑自行车去公安局的途中发生车祸受伤致残。 1998年12月20日,残联向人事、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递交了姜凤岐认定工伤申请和伤残证明报告。2000年12月25日,经科左中旗人事、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审核批复认定姜凤岐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 ★十多年奔走索要补助金无果 姜凤岐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2)6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内政办发(1997)58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7条、第24条的规定,姜凤岐应享受报销全额医疗费及就医路费,享受14个月的伤残补助金。十几年来他多次找领导疏通,2005年12月18日单位仅给报了小部分药费。 ★起诉残联要维权 无奈,姜凤岐起诉残联,请求法院判令残联给付他伤残补助金4039元(288.50元x14个月),报销医疗费及就医路费5453.00元。如旧伤复发以及取出钢板治疗的费用,他将保留诉权,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 ★残联拒付姜凤岐医疗费 残联认为,姜凤岐与残联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他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他的医疗费用。 2006年5月24日,姜凤岐向科左中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法院判姜凤岐胜诉 内蒙古科左中旗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姜凤岐受单位领导指派在办理公事途中受伤属因工作受伤,且被相关部门确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残联应按姜凤岐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姜凤岐要求残联给付就医路费以及医疗费等,票据经审核有涂改和添加之处,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且未经医务部门批准擅自购药和转院治疗,法院不予支持此请求。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内政办19975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一)项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残联发给姜凤岐伤残补助金403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89.00元,其他诉讼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227.44元,被告负担461.56元。 本报新闻热线: 0471-3339111 0472-6986666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