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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前先向单位要求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5:21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梁志明记者袁玮)刘文颖女士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致残,被认定为工伤,在未得到民事赔偿前,用工单位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刘女士医疗费等费用。经劳动仲裁机关裁决:用工单位应支付刘女士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器具配置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35万余元。餐饮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驳回了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生事故

  刘女士于去年1月经人介绍到某餐饮公司工作,担任前厅经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去年4月,刘女士在骑助动车上班途中,在嘉定区与一辆外地的货车相撞,车轮碾过了她的小腿。经公安机关认定:货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女士当日便到医院做了截肢手术。同年9月,长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女士所受伤害属工伤。

  报销遭拒

  今年5月,刘经长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安装了假肢。至此,刘女士已花费8万余元。为了向肇事方索要赔偿款,刘女士向嘉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肇事方经济能力有限,赔偿款项一时很难着落。于是,刘女士便向用工单位餐饮公司提出报销医疗费用,但遭到了拒绝。

  仲裁支持

  今年6月,刘女士向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及伤残补贴并获得支持。但餐饮公司不服,今年9月餐饮公司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刘女士应先向肇事方索赔,现其直接向单位提出支付医疗费用及工伤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仲裁机关的裁决。

  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和原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因机动车事故引起工伤,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刘女士在未得到民事赔偿前,先向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刘女士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原告餐饮公司可以向被告刘女士追索先期支付的款项。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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