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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留下水凼儿童游泳淹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0:56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一儿童在采砂遗留的水凼里游泳,不幸溺水身亡,随后他的父母把采砂老板张某告上法庭。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采砂老板不承担赔偿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查明,去年6月1日,13岁的童童与两个小伙伴趁着过六一儿童节,来到开县汉丰镇东河渡口附近一个水凼游泳。当天下午6点,童童不幸溺水身亡。因为此凼是采砂老板张某采砂后留下的,童童的父母一纸诉状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安葬费、死亡
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张某的采砂行为与童童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成为双方的辩论焦点。市二中院审理后认定,童童溺水身亡的地点确实是张某采砂的地方,但张某的采砂行为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在河道采砂、取土后留下坑洼是正常现象,而张按规定完成采砂后,对河道再无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设立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不包括空中施工(架设高压输电线路),也不包括纯粹的地下施工(如地下采掘、隧道施工)。因为在一些非公共场所进行地面施工,一般人们较少接近施工现场,则无需适用本条的规定。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易守华通讯员冉榕林赵华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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