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双倍赔偿购房者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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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0:57 重庆晚报 | |||||||||
开发商一房二卖遭吃官司,尽管其声称在出售给第二个买家时告知房屋已与第一个买家解除合同,但开发商没有举示相应证据。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该院在日前判决认定开发商一房二卖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开发商对消费者进行双倍赔偿。 8.7万元打了水漂
法院调查表明,陈先生在2001年6月21日购买了位于南岸区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32万余元,其中80%的房款由银行提供20年按揭贷款。随后,购房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都拿到了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004年9月29日,该房的开发商就该房又与滕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是29万余元,仍然通过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滕依约交了8.7万余元首付款,然后等待开发商将合同拿去登记备案。但是,直到今年该合同都无法办理登记备案,滕先生也没有接到该房。 开发商否认有欺诈 滕先生在今年起诉时称,他后来才知道自己购买的那套房屋,在自己购买前就被开发商销售给了另外的人,而开发商并未将该事实告诉他。他交了钱却得不到房,为此起诉,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 开发商在法庭上否认欺诈行为。他们称,他们在和滕先生签订合同前,告诉过滕此房曾被卖过,但已经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将房屋抵押的情况如实告知了滕,他们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存在隐瞒真相的故意和行为。 开发商表示愿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赔偿。但是他们无法举出尽到告知义务的证据。 举证不力被判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重复预售。因开发商没有举示证据,以证明他们在售房时对滕先生前尽到了“房屋已销售给他人”的告知义务,所以认定滕先生是在不明知房屋是重复预售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定了购房合同。开发商虽曾书面说明该房屋被抵押,但隐瞒了已出售他人的真相,该行为就构成欺诈。为此,根据法律规定,卖房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撤销的,购房人可以请求卖房人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后,该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记者罗彬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