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拍案说法案例3:夫妻离婚 原妻能否继承公公遗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9:22 金羊网-新快报

  案情核心提示

  沈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却陷入了财产分割的纠纷。女儿三年大专的学费18000元原系丈夫弟弟所给,离婚后,妻子李某称是丈夫沈某的弟弟资助给女儿读书,并不是债务。丈夫沈某则说是弟弟借给女儿读书的,应该是夫妻的共同债务。沈某父亲去世后有留下遗产,但是继承权纠纷仍然未得到解决,离婚后,沈某父亲那仍然有继承纠纷的遗产该如何
处置?李某是否有沈某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案情梗概:沈某与李某于1980年10月3日结婚,2006年3月3日经法院调解正式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与李某于1992年向丈夫沈某单位广州市某局购买位于海珠区晓港西马路某处房屋,购房款于1992年2月25日付清,该房屋于1993年4月30日核发房产证,记载该房建筑面积47.4482平方米。

  越秀区人民南路某处房屋是丈夫沈某父亲的财产,沈某父亲2004年6月12日死亡,因沈某共有七个兄弟姐妹,沈某父亲去世后继承纠纷尚未解决。

  2001年至2003年期间,由沈某向其弟弟沈小某借款18000元用于交纳女儿读大专的学费。李某、沈某均确认其女儿2001年至2003年六个学期读大专的学费18000元是由沈某弟弟沈小某交纳。但李某认为,沈小某当时代女儿交学费是讲了要资助的,没有说明是债务。沈某则说了当时弟弟并没有说是赠予。沈某弟弟沈小某出具证人证言,证明曾于2001年7月至2003年分三笔借给李某、沈某两人18000元用于交纳其女儿学费。

  法院认为:沈某、李某均确认其女儿2001年至2003年六个学期读大专的学费18000元是由沈某弟弟沈小某交纳,李某辩称该款项系沈小某赠予其女儿没有证据证明,结合证人证言可以判定该笔款项系李某与沈某为家庭支出而向沈小某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沈某各负担一半。

  对于越秀区人民南路某处房屋中沈某、李某的财产份额问题,由于沈某父亲在世时沈某与李某尚有婚姻关系,故沈某继承其父的财产份额应为沈某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因继承纠纷尚未解决,对沈某父亲遗产的继承份额应等待继承纠纷解决之后再分割。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四)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18条(三)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结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故本案法院作出:①李某与沈某为家庭支出而向沈小某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沈某各负担一半。②沈某父亲在生时沈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故沈某继承其父的财产份额应为沈某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李某有权分沈某继承的财产。又因继承纠纷尚未解决,对沈某父亲遗产的继承份额应等待继承纠纷解决之后再分割。

  (晓健/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