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法院“推翻”交通队认定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3:24 法制晚报

  自行车和小客车相撞重新调查后丧失取证最佳时机处理程序存有瑕疵

  法院“推翻”交通队认定书

  原被认定无责的司机被判担责80% 并赔偿骑车人10万余元 双方均提出上诉

  本报讯(通讯员 韩毅强 记者 王巍)在一起自行车与汽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通队作出的骑车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被法院以交通队处理程序有瑕疵为由“推翻”。

  最终,海淀法院认定,交通队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汽车司机承担事故80%的责任,并赔偿骑车人10万余元的损失。

  2004年10月13日8时左右,戴先生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与何先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戴先生被撞伤,自行车和汽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当日,清河交通队出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认定戴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2005年3月2日,海淀交通支队以由于戴先生伤情诊断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为由,出具“执法决定书”,决定由清河交通队对事故重新调查,按一般程序处理。清河交通队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再次认定戴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何先生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清河交通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此交通事故,在程序上确有瑕疵。虽然海淀交通支队撤销了清河交通队作出的“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但清河交通队按一般程序处理本次交通事故时,在时间上已经丧失了对于事发现场、事发时的车辆状况、事发时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调查、取证之最佳时机,故对清河交通队第二次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从严格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原则出发,认定被告何先生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为80%,戴先生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比例为20%。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赔偿原告戴先生103923.96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