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公司未设置防护措施 路槽“咬”伤人,判赔7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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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0:35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道路施工时没有在逆行方向设立明显施工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隋女士骑车上班跌入大坑成了植物人。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施工公司赔偿隋女士经济损失等共计70多万元。 现年48岁的隋女士每天都要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必经南四环北侧辅路花乡桥东1000米左右处的铁道桥。去年11月30日,铁道桥开始改造,当晚9点,施工公司
12月1日早上5点多,隋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上班,由西向东沿南四环北侧辅路行驶到施工工地时,由于天色昏暗,隋女士连车带人一下掉入沟内,头部撞在刚挖开的路基上。后施工公司将隋女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度),头颅颅内积液外流。虽然隋女士脱离了危险,但成为了植物人。隋女士的母亲代表她向施工公司提出了169万多元的赔偿请求。 而施工公司在开庭时则认为,隋女士是违反交通防护设施标志的指向,闯入施工现场造成的受伤,其责任应该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施工公司在工地东侧迎车方向设置了施工标志及安全措施,但工地西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警示措施,造成隋女士行驶到该路段摔伤,施工公司作为施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隋女士骑车在南四环北侧辅路由西向东行驶,属于逆行行走,违反了我国《交法》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因此隋女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施工公司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施工公司赔偿隋女士包括其已经支付的21.8万元在内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0405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