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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公司未设置防护措施 路槽“咬”伤人,判赔7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0:3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道路施工时没有在逆行方向设立明显施工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隋女士骑车上班跌入大坑成了植物人。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施工公司赔偿隋女士经济损失等共计70多万元。

  现年48岁的隋女士每天都要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必经南四环北侧辅路花乡桥东1000米左右处的铁道桥。去年11月30日,铁道桥开始改造,当晚9点,施工公司
沿南四环北侧辅路西黄线铁路桥下开挖沟槽并在迎车方向设置了交通导行设施、及围挡防护。而在工地西侧即道路逆行方向没有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及有效的安全措施。

  12月1日早上5点多,隋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上班,由西向东沿南四环北侧辅路行驶到施工工地时,由于天色昏暗,隋女士连车带人一下掉入沟内,头部撞在刚挖开的路基上。后施工公司将隋女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度),头颅颅内积液外流。虽然隋女士脱离了危险,但成为了植物人。隋女士的母亲代表她向施工公司提出了169万多元的赔偿请求。

  而施工公司在开庭时则认为,隋女士是违反交通防护设施标志的指向,闯入施工现场造成的受伤,其责任应该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施工公司在工地东侧迎车方向设置了施工标志及安全措施,但工地西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警示措施,造成隋女士行驶到该路段摔伤,施工公司作为施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隋女士骑车在南四环北侧辅路由西向东行驶,属于逆行行走,违反了我国《交法》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因此隋女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施工公司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施工公司赔偿隋女士包括其已经支付的21.8万元在内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04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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