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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得拉抬尾市、打压股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1:4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对外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以加强对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行为均在《意见》禁止之列。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
理、基金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意见》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对异常交易行为要跟踪监测《意见》要求,基金公司应当完善并严格实行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

  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订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及实施措施,对异常交易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基金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基金公司应当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

  未经基金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对外公开发表与基金投资有关言论的管理。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更换基金经理须及时公告《意见》强调,基金公司对基金经理的评价和考核应当体现基金财产运用注重长期、价值投资、控制风险的特点。

  基金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情况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金经理变更原因,新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是否曾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管理过公募基金还应详细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称及管理时间。

  基金公司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材料中,应详细披露该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经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基金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南京日报记者唐戢

  (编辑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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