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索要保密费犯下敲诈勒索罪(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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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2:00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员工许波(化名)申请辞职时,以持有保密资料为条件,要求公司支付20万元“保密费”。昨日上午,沙坪坝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许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许波曾经是我市某大型企业审计二部员工,在该公司供职5年多。检察机关指控,今
许波的辩护律师罗征和贺顺海在法庭上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两位律师提出,此案应属劳动合同纠纷。许波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许波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在生产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但是,该单位对如何支付、限制许两年就业和为公司终身保密的保密费,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义务与权利并不对等。许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辞职时向公司提出支付保密费的要求,又经过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协商,达成了口头和解协议,并当场兑现得到了10万元,该行为完全是民事法律行为。即使有纠纷,也应当由民事法律来调整,而不应该启动刑事法律来调整这一民事法律关系。 检察机关则认为,许波在辞职报告中写明“我也知道提出这样的要求是没有退路的”这句话,表明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这样离开,我无法做到保密”就是威胁与要挟。许波在公司已经支付了每月250元的保密津贴后,另要10万元就是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许波表示不服,并将提出上诉。 记者王明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