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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员工诬陷同行判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2:40 新京报

  法院认定被告所属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昨日,北京市美容整形行业的首起名誉侵权案在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伊美尔幸福美容专科医院员工白某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赔偿10万元的代价。

  法院认为,因无法证明白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故曾打造“中国第一人造美女”郝
璐璐的伊美尔医院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因网上的一篇跟帖,伊美尔幸福美容专科医院被告上法庭。该帖中称,北京丽扬整形门诊的医生在做吸脂手术时“迷奸病人”。丽扬门诊表示,其已经有证据证明此帖为伊美尔员工白某所发,故将白某及伊美尔一同告上法庭。丽扬门诊的主任杨庆培认为,伊美尔及白某以诽谤、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侵犯了丽扬的名誉权,应对其行为负责。

  昨日庭审时,白某并未出庭。伊美尔称,其并没有指派员工在网上发布该帖,也没有侵犯丽扬的名誉权。丽扬门诊出示了其员工前往伊美尔探访时与白某的对话,其中白某承认自己为发帖人“夏青果”。另外,丽扬的两份公证书也证实,“夏青果”乃论坛中伊美尔的“发言人”,其经常发表关于伊美尔的广告。

  通过这些证据,法院认定了白某即“夏青果”,并且在论坛中发表了涉案言论,其行为侵犯了丽扬门诊的名誉权。

  同时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白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其发帖内容也无法体现出与伊美尔医院有关,所以认定伊美尔对此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定,白某需在搜狐网站女人频道的“整形美容”论坛中连续7天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丽扬诊所公证费2000元及名誉损失10万元,白某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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