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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报道:农民工也可享医疗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6:07 三秦都市报

  ■我省最新出台了《陕西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今后农民工生病住院以及遭受工伤后也可享受到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两项基本社保待遇。

  ■农民工发现用人单位不参保、不缴费的,可以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在尚未参保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由此引发的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城镇职工生病住院和遭受工伤后,可享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早已人尽皆知,然而农民工由于政策缺失而难以享受这两项基本社保待遇。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行的“农民工最新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最新出台的《陕西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今后农民工生病住院以及遭受工伤后也可享受到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两项基本社保待遇。这两项社保新规也标志着我省社会保障政策的重大完善。

  农民工医保重点保大病费用

  据悉,10月23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了《陕西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全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都应按规定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据悉,我省农民工医保重点是要保农民工大病住院的费用。

  农民工三种途径参加医保

  该《实施意见》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设计了三种途径:一是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在城镇长期居住,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三是相对比较集中就业建筑业、采掘业和加工制造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解决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农民工医保费由单位缴纳

  我省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有三大特点。一是“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二是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的原则;三是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我省的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是由用人单位缴费,缴费的基数是上年度当地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缴费费率控制在1%—2%,按照用人单位所用农民工的数量计算缴费数额。用人单位可以按年、季、月缴纳,也可以按合同期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并免征各种税费。

  参保农民工可获大额医疗补助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登记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填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按照实名制的原则报属地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对参保单位和农民工的名录、参保缴费状况建立数据库,并给农民工发放诊疗证。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待遇。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管理,按照当地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参保农民工因病住院发生的费用,有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患病住院期间可享受当地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按规定比例支付的医疗费。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可采取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办法解决。

  多种方式结算费用

  据悉,这次出台的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省上只规定了原则性的意见,关于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待遇标准和管理方法等具体事项交给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农民工的数量、住院率、保障水平和管理方式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家介绍说,虽然省上只规定了原则性的意见,但是在结算上却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于务工地点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可以实行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包干;对于诊断明确、治疗比较规范的疾病,可以实行单病种付费的结算方式;对于农民工患大病,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的,可以采取单病包干的办法,提供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服务。

  农民工工伤保险主保平安

  在工伤保障方面,我省已经印发实施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同用人单位其他在职职工一样,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照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在职职工享受同样的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该《意见》主要保障工伤农民工平安。

  工伤农民工多种渠道申请认定

  《意见》明确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属于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但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外省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向所在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由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明,其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向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其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向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规定核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生产经营地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的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4级的工伤农民工可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

  为了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灵活就业、阶段性就业的特点,方便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意见》中特别明确,对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本人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等。比如16周岁至2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可一次性领取15万元工伤保险待遇。

  对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支付标准为:配偶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3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计算0.3万元。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对于一些高风险行业单位以“已经给职工办理了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为由,而不想办理工伤保险的做想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士明确表示,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工伤保险属于强制社保,商业保险不能代替。

  单位不办农民工社保可举报

  在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的两个《意见》中,都明确规定了在我省范围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都应当依法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不参保、不缴费的,农民工可以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令限期参保。在尚未参保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此引发的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受理,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两大行动确保政策执行

  为确保上述两项农民工社保政策能落实,今年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将启动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专项行动计划。不但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认真测算,建立适合本地特点的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而且要在年度内把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而明年则要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据悉,我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要在三年内实现全覆盖,即力争2007年农民工参保率达到50%,2008年达到70%,200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另外,我省已从今年6月份开始的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该计划将用三年左右时间?熏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本报记者 赵锋 实习生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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