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骗子”岂能教育放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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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8:11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讯因为公证书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他们企图通过骗取公证书去招摇撞骗。从上海市公证处得到的消息,该处识破了一系列“公证骗子”的骗术,并采取拍照、录音等方法制作了“黑名单”,不让“公证骗子”得逞。 据介绍:“公证骗子”造假持假的范围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明、户籍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以及其他证明文书。他们意欲通过这些几可乱真的假材
公证人员没有法定调查权和处罚权,一旦发现持假公证只能报请公安部门处理,但公安部门在处理这类公证骗案中也遇到了法律障碍。《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对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都以扰乱公共秩序论处,予以刑事处罚,但持假材料骗取公证的行为不属造假行为,不在刑事处罚范围,因此,公安机关一般对“公证骗子”采取“教育放行”的措施。市公证处呼吁:应加大对“公证骗子”的打击力度,不能让他们危害社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