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野生动物伤人将由政府“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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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8:56 新华网 | |||||||||
新华网长春11月8日专电(记者周长庆、齐海山)吉林省禁猎十年后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增加,随之而来的是,野生动物造成的居民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多起来。为此,吉林省政府日前出台补偿办法,明确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政府“埋单”,全省禁猎工作将继续实施。 近几年来,由于野生动物数量大增,在吉林长白山区经常发生虎、豹、熊、野猪等
为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过几年的调查酝酿,吉林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主要包括补偿条件、补偿核准认定、补偿申请、补偿受理程序、补偿费标准等,共计15条。 这个办法规定,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受到伤害或者因此死亡的;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受到较大损毁的;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规定,符合补偿条件者应自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向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书,经依法认定并调查核准后确定补偿金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