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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贱卖房产妻疑吞财 律师:房产证要注明共有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0:09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都说步入婚姻的人难过7年之痒,南京的周女士和丈夫王先生结婚还没到7年,就已被搔到婚姻的痒处。结婚6年,时间不长,但离婚却已经闹了3次。每次周女士起诉到法院,丈夫王先生都表示要痛改前非,周女士也就心存幻想。但她没想到这正中了丈夫的缓兵之计。在她等丈夫回心转意的时候,丈夫已经偷偷地将他们的房子卖了,而且价格很低。一怒之下,周女士再次起诉到法院,这次是铁了心地要离婚。

  屡闹离婚:家外夫君家内“狼”

  2006年11月7日,周女士和王先生结婚刚满6年,也就在这一天,周女士第三次向南京玄武区法院提起离婚诉状,这一次,她是铁定了心,一定要离。2000年,趁着千禧之年,尚在热恋中的周女士和王先生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两人说好要一生相伴,共度此生。可是婚后不久,周女士发现丈夫有酗酒的恶习。丈夫经常酒气熏天地回家,然后就乱砸东西,逢人便骂。几年下来,家里的几乎每一件东西,都留下了被丈夫摔砸过的痕迹。周女士就这样提心吊胆地过了几年。后来丈夫更发展为彻夜不归,周女士倒是耳根清净了,但夫妻的感情全没了。2004年,周女士从家里搬了出去,开始了和丈夫的分居生活。2005年6月,周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请求。在法庭上,丈夫突然像是换了一个人,面对周女士痛苦流涕,说自己会痛改恶习,给周女士一个幸福的生活。王先生的诚恳“感动”了法院,以夫妻关系尚能恢复为由,驳回了周女士的离婚请求。可从法庭出来回到家里,丈夫立刻恢复到了本来面目,甚至变本加厉。2006年2月,周女士再次向法院请求离婚,可这次丈夫仍故伎重施,结果再次“感动”了法院,周女士的离婚请求再次被驳回。

  瞒妻卖房:低价卖出赚差价

  2006年3月的一天,周女士回家取点东西。家里的这套房子原是丈夫单位的承租房,2000年两人结婚后,就将房屋买了下来。由于是单位的房改房,房产证上只填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此次周女士回到家中,却发现门已被换了锁。周女士很纳闷,一敲门,门开了,但从里面走出来的是丈夫的表弟魏某,周女士更感奇怪。魏某告诉周女士,该房屋已被她的丈夫,也就是自己的表哥,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他现在是房子的主人。周女士听了十分气愤,这套房子的市场评估价为28万元。在分居的这两年,丈夫口口声声说要和好,可是私下却将房屋以低于市场评估价1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而魏某又是丈夫的表弟,周女士怀疑,丈夫早就在为离婚作准备,贱卖房产是为了侵吞她的财产,丈夫一定是赚取了差价。于是周女士找到了税务所,结果印证了她的猜测,丈夫交纳的房屋交易税是按照30万元的房屋税交纳的。周女士彻底对丈夫死了心,2006年11月7日,周女士再次向玄武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依法分割房款18万元以及低价出售的房屋差价款10万元。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律师分析:房产登记要注明共有人

  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的何学芹律师认为,此案所涉及的问题有:1,房屋所有权证上有无载明周女士是该房屋的共有人;2,魏某在和王先生进行房屋买卖时是否知道该房屋是王先生和周女士的共有财产;3,王先生是否和魏某恶意串通。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仅载明王先生是该房屋的所有者,未载明周女士是该房屋的共有人,或魏某在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知该房屋存在共有人周女士,那么应认定魏某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反之亦然。但作为买房人魏某不应对王先生侵犯其妻周女士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周女士有证据证明魏某和王先生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周女士的利益。在此,何律师提醒房屋共有权人,在申请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一定要在书面申请材料上载明共有人姓名,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还要注明份额比例。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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