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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补偿 首选补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2:36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沙情奕 制图邬思蓓

  小芳是某货运代理公司的操作工。日前,公司需安排一批货物紧急上船,遂要求小芳星期六加班,小芳欣然答应。不日,公司便安排小芳休息。但小芳不想补休,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标准是按《劳动法》的规定为日工资的200%。公司不同意,并认为公司的一贯做法就是员工加班,均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发生了争议,单位安排加班,加班工资与补休可以选择吗?

  争议双方各执一词

  在庭审过程中,小芳认为自己休息日加班,是要加班工资还是补休,自己应有权选择。公司强行安排补休,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则辩称:加班的补偿形式有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公司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此安排并无不妥,劳动者应服从公司的安排,小方的请求于法无依。

  不能补休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休息日加班的补偿形式,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哪个优先?还是由职工自己随意选择?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安排加班的情况下,首先是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是有先后的,不能随意选择。用人单位在职工加班后应安排补休,在没有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付加班工资

  但有种情况是例外的,也就是看加班的时间是什么日期?《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允许以补休作为补偿。如以“十一”黄金周为例,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在这时候安排劳动者加班,那么就应支付日工资的300%的加班费。10月4日至7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再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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