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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男子用女同事茶杯泡下体 法院称不属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9:51 国际在线

  茶杯泡下体 是否性骚扰?

  杯子主人目睹龌龊一幕,法院一审未认定被告性骚扰,但认为其侵犯他人健康权

  本报讯 用别人喝水的杯子泡下体,这样下作的行为是不是性骚扰?近日,难堪同事伍某行为的臣某(女)以性骚扰为由,将其告上龙门县法院。法院一审认为伍某行为尚未构
成性骚扰,但已侵犯原告健康权,责令伍某赔偿1.5万元精神损害费。伍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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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性骚扰我一年多

  原告臣某今年29岁,龙门县人。被告伍某今年56岁,也是龙门县人。二人同在龙门县某单位工作。臣某说,她遭受了伍某持续一年多的龌龊行为,更多次目睹其将生殖器官放入她喝水的茶杯中,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6月22日。因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伍某就其实施的性骚扰行为赔礼道歉;并判令伍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在法庭上,臣某向法院提交了证明她遭受伍某性骚扰的证据:伍某亲笔写的道歉书;杯子等证物。臣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所任职单位对伍某所做的处分决定。

  [庭审]

  是否性骚扰成焦点

  庭审上,双方就伍某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展开交锋。但被告伍某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此案不构成性骚扰。因为性骚扰主要是指性方面。而伍某没有猥亵、抚摸原告身体。针对道歉书,伍某说那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写的。伍某庭上也对性骚扰一说予以否认。

  为了证明道歉书是在自己神志不清情况下所写,伍某向法院提交了龙门县某医院于2006年6月17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伍某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级脑外伤。因此,道歉书是在神志不清时所写的。对诊断证明书,臣某的代理人不怀疑真实性,但认为伍某神志不清不成立。

  法院查明认定了2006年6月22日发生的事。当天中午12时左右,臣某外出办事后回来,走到办公室门口时,发现伍某一手拿着臣某喝茶的杯子,另一只手将其生殖器放进原告装有水的杯子。臣某随即质问和怒斥伍某,伍某当即道歉,并当面亲笔写下《道歉书》。其后,当事人供职单位经调查核实后,给予伍某行政记过的处分,同时一次性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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