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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自导抢亲案续 是绑架还是私奔案件性质难定(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9:01 国际在线

   “抢亲”者与“被抢”者都应赔偿受害人

  记者:有读者提出,马某自编自导、由前男友崔某主演的“抢亲”闹剧更像一场阴谋———马某家收受了男方郑某家的彩礼,马某上学的部分花费也由郑家支付,如果她不愿意和郑某结婚,当初完全可以不去领结婚证。退一步说,即使马某领证后后悔了,也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解除婚姻关系。但如果马某主动提出离婚,就意味她要偿还郑家的钱财,
因此她选择“抢亲”很容易被理解为骗钱。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李杰(陕西开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某家给马某支付的学费和彩礼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予。结婚前,马某有没有预谋“抢亲”?她和郑某结婚的目的是什么?这些,都有待警方进一步侦查。现在还没有证据证明马某自编自导“抢亲”是为了骗取男方郑某家给的彩礼和学费,因此诈骗罪的证据不充分。

  当然不构成诈骗罪并不意味着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今后马某和郑某婚姻关系不能维持,马某作为有过错的一方,郑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崔某采用“抢亲”这样的非法手段造成他人婚姻破裂,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马某明知自己和郑某领取了结婚证,被“抢走”后却又和以前的男友崔某同居,而且事后她承认是自己让崔某来“抢亲”的。那么,马某是不是涉嫌重婚罪?张冬生:没有证据表明“抢亲”后马某和崔某是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且他们同居的时间只有几天,不构成重婚罪。

   “一句话”不影响案件定性

  记者:有人说,对于“抢亲”案定性的困难在于“一句话没落实”。这句话就是新娘马某说的“是我让他来抢我的”,但崔某表示马没这么说,是他决定抢马某的。这句话对于案件的定性究竟有什么作用?

  张西安:如果像崔某向警方交待的,“抢亲”行为是他自己决定的,马某并不知情,那么这是典型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如果像马某向警方交待的,是她让崔某来“抢亲”的,在郑某和马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崔某的行为至少侵犯了郑某的婚姻自由权。因此,无论马某是否愿意被崔某“抢”走,都不影响崔某对郑某婚姻自由暴力干涉客观事实的存在。

   法庭模拟

  谁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记者:如果你做受害人郑某的律师,将怎样起诉崔某?

  张西安:崔某组织多人手持凶器,使用暴力实施“抢亲”,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请求法院依照法律和事实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记者:如果你当崔某的辩护律师,将怎样为他辩护?

  张冬生:崔某虽然使用了暴力手段“抢亲”,但暴力作用并没有违反马某的婚姻意愿。如果说有人干涉婚姻自由的话,好像应该是马某的父母。崔某的“抢亲”行为,实际上是采用一种不合适的手段在保护自己的婚姻自由。(记者 郝建国 申重重)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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